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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二级建造师培训 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 注册建造师 代替,并设立过渡期。人事部、建设部依据国务院上述要求决定对 建设工程项目 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出台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淮安二级建造师培训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

淮安二级建造师培训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满前,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